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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分析

编辑:未知 发布时间 :2021-05-11 17:20:00

遗憾权一般是指消费者在销售商品时,在一定期限内,未经解释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消费者可以无故退货,经营者需要退货,销售合同被废除,通常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

后悔制度,在美国也被称为冷却期制度,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它为消费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

后悔权来源于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的营销方式。无故返还权是一种基于经营者承诺的合同权利,这种不返还权对于消费者和提高经营者的信誉具有重要意义。这不是普遍适用的。因此,一些发达国家立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的遗憾权,使其成为法定权利。

后悔权是一种成立权。与其他权利相比,在法律性质上与撤销权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德国民法中,撤回权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德国民法典》第357条第1款第一款规定,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撤销权的规定。一般解除权,其中最重要的是,解除权的行使需要法律上的理由,而忏悔权的行使是不合理的,所谓无因返还,非因返还具体是指经营者的过错缺席、缺席。货物质量有缺陷和退货。是否退货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但是,后悔权与撤销权没有太大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法律理由。第5条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的确立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网上购物逐渐流行起来,网上购物具有可负担性和便利性的优点,但网上购物由于其非网站性造成了诸多问题,往往让消费者感到不满和遗憾,甚至成为犯罪分子作弊的平台。再审时,当提及后悔权时,网上购物等非现场购物已成为建立后悔权交易的首要需要。

倾斜保护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价值,消费者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是赋予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九项法定权利。其目的是让消费者有足够的权力抵制经营者。有一种观点认为,后悔权严重偏向消费者,但事实上,这种偏向是可以理解的。

就网上购物而言,各种网上商店混为一谈,好与坏是不平衡的。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失衡更加严重和突出,消费者更有可能被非理性消费和欺骗,因此,后悔权在网络购物中的作用更加重要。消除了消费者对虚拟购物的顾虑,为消费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时寻求解脱提供了途径。

有人认为,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会增加运营商的运营成本,甚至导致一些网上商店的关闭。但是,我认为,后悔权不仅保护消费者,而且有利于运营商。要求最高的消费者将会我厂生产的是最好的经营者,而后悔权制度将创造一个激励机制,鼓励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也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这是我国首次拟定后悔权制度,由于难以实施如2009年修正案等粗略制度,草案中关于后悔权制度的一般性和一刀切的规定引起了质疑。影响商品再销售的《2013修正案》,根据商品的性质不适合退货。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此问题持不同意见,不仅不能减少争议,而且会增加f值,这是非常不确定的。二者之间的矛盾,与《消费者保护法》确立后悔权制度的初衷相悖。此外,制度设计的完善也有助于增强后悔权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实施。

(1)后悔的性质。后悔期是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正当时期。这应该是一个特殊的排除期,如果消费者不能行使他们的权利,他们就不能再行使他们的后悔权。

(2)后悔期的合理设立,就网上购物而言,后悔期应在消费者收到货物时开始。另外,消费者可以在后悔期内送货,而经营者在后悔期内没有收到货物。

(1)保管义务的内容,消费者应行使后悔权,合理保管货物。所谓合理合理,是指消费者应保证其退货不影响货物的转售。

(2)合理设定保管义务。2009年提案草案包含不影响货物转售的规定,但2013年提案草案删除了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合理的保管义务是消费者的必要义务和合理义务。保护卖方。消费者决定退货,而且必须由于质量原因,因此,郑大远程教育网如果不严格消费者合理的保管义务,将严重影响退货的二次销售。

2009年提案草案规定,消费者应当行使无偿退货的后悔权,这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主要是从网上商店经营者的利益出发。对于商品质量问题,如果质量问题要求网店经营者承担退货费,则经营者的权益确实受到侵害。2013年,建议已被删除,但如何解决货运问题淘宝网上关于货运问题的介绍,货运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保险,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货运问题,值得鼓励和进一步完善。

(一)告知义务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文字形式告知消费者他们有后悔权。实施后悔权的国家对告知经营者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在其新的民法典中规定,经营者应当有书面通知,表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提款期限的起点和期限,并且通知消费者提款不需要解释。没有被覆盖。

(2)合理设置告知义务。网上商店经营者应当在网页上写明履行告知消费者他们有后悔权的义务的情况,并说明后悔权;告知消费者后悔权的期限;后悔及其计算;告知消费者如何履行保管义务,表明该标准不影响再销售。经营者不得以买方通知的形式发布免责声明,排除消费者的后悔权。

设立后悔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重点之一,但网上购物由于其非现场交易的特殊性,一般认为后悔权是知情权的延伸。事实上,在完善消费者后悔权时,还应保障消费者享有完全的知情权。一个制度要想发挥作用,往往难以一蹴而就,必须依靠其他制度的支持和保护。站后悔权制度,必须使虚拟商店成为现实,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对商店的管理和监督。

有关规定应明确要求网店经营者在网页上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不仅提供商品的官方图片、广告图片等非实物信息,而且不得夸大、虚假记载。商品,网上商店经营者应拍摄实物商品,并应多角度拍摄,在文本描述中应详细而具体,包括商品的制造商、规格、质地、用途、使用注意事项,是否有对于色差问题,操作者可以在网页上提供常用商品的图片,供消费者比较色差,如淘宝网,网页上有卖家,100元图片供消费者比较色差。C像差

(一)实名登记。为消除虚假的商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上商店的实名登记,核实经营者、营业场所、经营产品的身份,并发行电子商务。对符合要求和监督其业务条件的人进行许可。

(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应当明确要求网上商店经营者履行真实身份等信息的披露义务。同时,注册部门应当将经营者的信息上传到网上,建立权威可靠的查询网站,方便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进行验证。

{ 1 }见:郑志峰。论契约自由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博弈与平衡{j}。市场现代化,2009,(5):275。

{ 4 }见:侯贤峰,王艳东。论确立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60。

{5}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所副所长和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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